依據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成立要件: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且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。因結婚瑣事繁雜,在此建議即將結婚的新人們可 「先登記、再宴客」。
自97年12月1日起,結婚的民眾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」。
為了加強網路便民服務,如果您預計在非正常上班日(週休二日或國定例假日)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歡迎您利用本預約系統先行預約,以方便戶政事務所人員先與您取得聯繫,並提醒您準備辦理結婚登記之相關應備證件,避免因當日未備齊相關證件而延誤預定之良辰吉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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